晶报评
居住证新*:严格管理是赋权的前提
即将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明显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管得更严,二是赋权更多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流动人口众多的深圳而言,这一条例的落地,无疑将对许多人的生活产生影响。
今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经中央审议通过。方案提出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而事实上,早在2008年,《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即已开始施行,此次《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较之从前更系统规范,可视作居住证管理的升级。
因为同户籍制度紧密相关,居住证制度虽然较之暂住证制度已有明显进步,但依然令许多人心存芥蒂。户籍制度多年来饱受争议,就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令公民无法实现权利平等,也无法自由迁徙。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将阻碍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降低生产效率,同时加剧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这些年来,我国已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众多,决定了一些地方尤其是大城市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拆除户籍藩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正着眼于此。居住证制度的全面推行甚至升级,也正是为了保证“过渡期”的平稳有序。
从即将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来看,明显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管得更严,二是赋权更多。说管得更严,是因为条例规定凡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包括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否则将面临处罚。同时明确,非深户籍人员申领特区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在深圳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条件,即在深圳居住登记连续满12个月和参加社保连续满12个月(或两年内满18个月),符合条件才能申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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